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簡字第7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簡字第7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8年度簡字第78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1655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失火燒燬現未有人所在之他人所有建築物,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三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敘述具體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8年1月16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張瑛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蔡志賢中華民國98年1月16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74條(放火失火燒燬非現住建築物及交通工具罪)放火燒燬現非供人使用之他人所有住宅或現未有人所在之他人所有建築物、礦坑、火車、電車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放火燒燬前項之自己所有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失火燒燬第1項之物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禁或3百元以下罰金。
失火燒燬前項之物,致生公共危險者,亦同。
第1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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