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8年司拍字第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拍字第99號聲請人花蓮縣瑞穗鄉農會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丁○○相對人乙○○相對人丙○○
之1號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相對人於民國(下同)96年10月19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690,000元之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126年10月17日,債務清償日期各別訂明於借據內,依法登記在案。㈡、嗣相對人乙○○於96年10月22日邀同債務人丙○○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600,000元,並有利息之約定(詳如借據所載),其借款期限為5年,自96年10月22日起至101年10月22日止以每月為一期,分60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並按上開利率10%(逾期六個月以內)及20%(逾期六個月以上)加付違約金,詎相對人自98年1月23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463,300元及利息、違約金,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借據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6月15日
司法事務官蕭筑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應抄附繕本)。
書記官徐大鴻中華民國98年6月15日┌─────────────────────────────────────────────────┐│附表98年度司拍字第99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所有權人│││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花蓮縣○○○鄉○○○段││0000-0000│田│││4239│全部│乙○○、│││││││││││││丙○○各│││││││││││││持分10分│││││││││││││之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