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9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979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人甲○○即被告
現於臺灣臺南看守所羈押中選任辯護人 蕭麗琍 律師聲請人乙○○即被告
現於臺灣臺南看守所羈押中選任辯護人 許富元 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等因搶奪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乙○○各提出新臺幣拾萬元之保證金,並限制出境、出海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乙○○前經本院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有逃亡之虞,並所犯罪之為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且有羈押之必要,而命執行羈押,茲聲請人即被告聲請停止羈押,經本院合議庭審酌綜理全部卷證,認被告甲○○、乙○○犯罪嫌疑雖屬重大,惟命其等具保,並限制出境、出海,已可達確保審理程序進行之目的。故本院准聲請人即被告甲○○、乙○○各提出新台幣十萬元之保證金後,停止被告甲○○、乙○○羈押。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一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月16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卓穎毓
法官莊玉熙法官魏玉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秦建華中華民國98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