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3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保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358號聲請人即被告甲○○上聲請人因其所犯詐欺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提出新台幣捌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詐欺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前經本院訊問後,認有羈押之必要,裁定予羈押後,並於98年11月13日執行羈押。
二、茲聲請人即被告以其雖經鈞院判決有罪在案,然其父親早逝,其母因罹患子宮肌瘤,開刀後身體虛弱,並有慢性病、高血壓等疾病,被告身為家中獨子,請准予具保停止羈押,待被告將母親之生活安頓妥適,其將來執行將無後顧之憂,屆時一定配合執行等語。
三、本院核諸上情,予以准許,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2月22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鄭培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8年12月22日
書記官湯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