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0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確認所有權存在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055號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確認所有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1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拾玖萬捌仟伍佰柒拾伍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叁仟壹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2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國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2月24日
書記官周玉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