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審補字第12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返還權狀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補字第1222號原告丙○○
6樓上列原告與被告乙○○、得寶生活事業有限公司、戊○○、甲○○、丁○○間因返還權狀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致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未查報標的價額者,應參照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暫先繳納新台幣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第一審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9月2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吳定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9月25日
書記官張婕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