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附民字第1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臺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孟峰 訴訟代理人乙○○被告甲○○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74
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此為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
二、本件被告被訴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2月23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林秀鳳
法官黃珮茹法官鄭光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徐仁豐中華民國98年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