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5年度鳳補字第587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鳳補字第587號
原   告  吳世仁
       李嘉芬
上列原告與被告 徐位松 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93,02
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2,4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
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8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施盈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
之核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8  日
               書 記 官 林豐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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