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5年度中補字第208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補字第2088號
原   告 元智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國銘
訴訟代理人  胡佳君
上列原告與被告 曾暐智 即宏鴻通訊社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0
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明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洪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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