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7年度中補字第1594號民事裁定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補字第1594號
原   告 丙○○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甲○○間請求返還租金等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8,46
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並提出被告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
勿省略)1份。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2  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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