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4年度南小字第1205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4年9月19日下午3時40分在本
庭第16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 李杭倫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林賢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