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4年度南小字第120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4年度南小字第1205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4年9月19日下午3時40分在本
庭第16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 李杭倫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林賢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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