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4年度士小字第99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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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士小字第997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培華
            號2樓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關於請求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訴訟,其標
的金額或價額在新台幣10萬元以下,適用本章所定之小額程
序。再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第1條第1項、第28
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在新臺幣10萬元以下,應適用小額訴訟程
序,而本件被告於起訴時之住所地係在台北縣三重市○○○
路○號5樓,有戶籍謄本一紙在卷可稽,自應由臺灣板橋地方
法院管轄為當。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2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莊明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陳淑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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