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94年度潮小字第561號民事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4年度潮小字第561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8月9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柒萬壹仟玖佰肆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
十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6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記載原判
決有何違背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之上訴狀。
書記官 張福山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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