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4年度南小字第948號
原 告 甲○○
被 告 合作金庫銀行台南分行
法定代理人 林鳳芬
訴訟代理人 李東隆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4年6
月20日以裁定命原告於3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94年6
月27日送達原告。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起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5 日
臺南簡易庭
法官 陳杰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林賢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