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9年度嘉訴字第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嘉訴字第3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何賢能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祈盛 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
於民國109年7月14日本院109年度嘉訴字第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
幣(下同)358,2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790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即駁回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美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慶昀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