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重訴字第15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一五一三號
原告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住台北市○○路○段○○○號二至四樓及地下一、二
樓(送達代收人乙○○住台北縣板橋市○○路○段右原告與被告秀岡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億叁仟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壹佰壹拾萬元,折合新臺幣叁佰叁拾萬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六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賴泱樺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六日
書記官江婉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