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12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二八一號
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張素幸被告郭德和右列被告因聲請沒入保證金案件,院裁定如左:
主文張素幸所繳納保證金新台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張素幸因被告 郭得和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台幣五萬元,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因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所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六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曾正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玲華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