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易字第8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8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妨害家庭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易字第八三五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莊乾城被告乙○○右列被告因妨害家庭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六日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吳淑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淑卿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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