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簡字第56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侵占遺失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八十九年度簡字第五六五號
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旭慶右列被告因侵占遺失物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九八0三號),本院查被告如附件所示行為事實,被告罪證明確,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三項、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條、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左:
黃旭慶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處罰金叁佰元;如易服勞役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六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范仁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王黎輝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