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130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13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三О五號
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辜滄敏右聲請人因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八十九年度聲沒字第五九五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警秤淨重零點伍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被告辜滄敏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該案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四包係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定有明文。又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甚明。本件扣案之物品確係安非他命(警秤淨重○‧五公克)無訛,有台北縣警察局新店分局八十八年元月三十一日查獲涉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初步鑑驗報告單一紙附卷可稽,依前開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及第十一條第二項之規定觀之,係屬違禁物無疑,是聲請意旨,洵屬有據,爰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六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法官鄭俏瑩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台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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