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家訴字第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繼承權被侵奪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家訴字第七八號
原告乙○○
丁○○己○○丙○○戊○○法定代理人乙○○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聲請繼承權被侵奪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其繼承權被侵害,請求被告應返還原告所繼承之保險金給付等語。依原告所述,其被繼承人 潘月娥 及原告等人於繼承發生時之住所均係在台北市○○區○○路○○○巷○號二樓,則本件繼承權之被侵害地應係台北市南港區,依民事訴訟法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應由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即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六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金圍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六日
書記官林夢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