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9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9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910號原告 林雯婷
林煒翔 兼上二人 徐秋瓊 法定代理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曜辰 律師被告台灣潛水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琦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10月28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梅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8日
書記官羅伊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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