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84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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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8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848號原告 鄭進興
練進忠 鄭進財 前列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許碧真 律師被告 簡招治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叁佰叁拾壹萬零貳佰叁拾元(算式詳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叁仟捌佰陸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佳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10月28日
書記官詹淳涵附表:(單位新臺幣)公告現值x土地面積x原告應有部分=660x(1035+774+127+754+526+2814+2866+931+97+107)x(
1/6+1/6+1/6)=3,310,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