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勞簡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勞簡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勞簡字第5號上訴人 林玉茹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愛德蘭絲股份有限公司間因99年度勞簡字第5號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伍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捌仟壹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月11日
勞工法庭法官陳怡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月11日
書記官鄭美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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