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8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851號原告旺達富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旺達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德鋁新金屬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陸拾捌萬零肆佰叁拾貳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貳萬柒仟陸佰叁拾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貳萬柒仟壹佰叁拾壹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怡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0月31日
書記官林冠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