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8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8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861號原告青雲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柯聰源 上列原告與被告富鴻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間回復原狀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是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佰零貳萬陸仟貳佰陸拾元,扣除原告前為聲請支付命令所繳之裁判費伍佰元,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零陸佰玖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俞慧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8日
書記官蔡岳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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