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9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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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96號上訴人 王淑貞 即被告號被上訴人 吳清松 即原告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一00年九月二十三日所為第一審判決,聲明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伍拾玖萬伍仟壹佰壹拾元【計算式:249,000(公告土地現值,元/平方公尺)×2.39(占用面積)=595,11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玖仟柒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8日
書記官游意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