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89年度交附民字第4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89年交附民字第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九年度交附民字第四六號
原告丁○○
丙○○乙○○甲○○共同訴訟代理人庚○○被告台灣通運倉儲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己○○被告戊○○右被告因民國八十九年度交訴字第七0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一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官黃永勝
法官林俊廷法官郭淑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淑宜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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