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易字第162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易字第1625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葉天盛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15124號),本院受理後(112年度簡字第3344號),認為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 周文詳 告訴被告葉天盛傷害案件,聲請人認係觸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係告訴乃論之罪。茲因告訴人與被告已調解成立,並經告訴人於民國112年11月6日具狀撤回其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紙在卷(112年度簡字第3344號卷第29頁)可稽,依照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1月8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郭千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魏呈州中華民國112年11月8日附件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字第15124號被告葉天盛男61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路00巷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葉天盛於民國112年3月17日上午9時30分許,在臺南市南區灣裡市場內,因細故對周文詳(所涉公然侮辱罪嫌另為不起訴處分)心生不滿,竟基於傷害他人身體之犯意,出手朝周文詳頭部揮打1下,致周文詳受有頭部挫傷合併暈眩之傷害。
二、案經周文詳訴請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葉天盛於偵訊時供認不諱,核與告訴人周文詳所指訴之情節大致相符,並有臺南市立醫院診斷證明書、現場照片在卷可稽,被告之自白經核與事實相符,是渠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8月31日
檢察官胡晟榮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2年9月14日
書記官李俊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