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度上易字第61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上易字第61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九十四年度上易字第六一八號
上訴人即被告乙○男三右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易字第六0三號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三十一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偵字第八七六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被告提起上訴未提出任何有利證據及辯解,嗣經合法傳喚亦均未到庭,或以書狀為任何陳述,空言上訴,其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庭,爰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三條、第三百六十八條、第三百七十一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六月十五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洪耀宗
法官江德千法官劉登俊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鄧智惠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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