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簡上字第49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簡上字第4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3年度偵字第1684
7號)及移送併辦(93年度偵字第15605、171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因竊盜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2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1份在卷可稽。
二、茲以被告再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且拘提無著,有送達回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拘票在卷可稽。再查該被告亦無在監所之紀錄,是被告顯已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7月12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林惠霞
法官劉為丕法官賴淑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育君中華民國95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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