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度聲字第48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聲字第4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48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男36歲
身分證統一住彰化縣彰
巷廿八號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拾月。褫奪公權參年。
理由甲○○因貪污治罪條例等罪,經本院及台灣彰化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八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6月15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洪耀宗
法官江德千法官劉登俊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鄧智惠中華民國94年6月16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罪名│貪污治罪條例│貪污治罪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2年│有期徒刑2年│││褫奪公權3年│褫奪公權2年│├────────┼──────────┼──────────┤│犯罪日期│89.8.2│90.4.24│├────────┼──────────┼──────────┤│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彰化地檢││年度案號│89年偵字第6349號│90年偵字第6198號│├─┬──────┼──────────┼──────────┤││法院│彰化地院│臺中高分院││最├──────┼──────────┼──────────┤│後│││││事│案號│90年訴字第727號│92年上訴字第1702號││實│││││審├──────┼──────────┼──────────┤││判決日期│90.10.4│92.10.23│├─┼──────┼──────────┼──────────┤││法院│彰化地院│最高法院││確├──────┼──────────┼──────────┤│定│││││判│案號│90年訴字第727號│93年台上字第124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0.11.6│93.1.8│├─┴──────┼──────────┼──────────┤││彰化地檢│彰化地檢││備註│90年執他字第3098號│93年執字第39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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