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員小字第3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龍
訴訟代理人 陳清祐
郭至宮
吳偉民
被 告 謝昀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六年三月二日下午二時三
十三分在本院員林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6年1月24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官李昕
本件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6年1月25日
書記官陳瑶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