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6年度重秩字第3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裁定
                  106年度重秩字第3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
被移送人   陳惠碧
被移送人   陳詠琦
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105年12月
26日新北警蘆刑裁字第105096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惠碧及陳詠琦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各處拘留
壹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陳惠碧及陳詠琦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
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05年12月5日9時30分許。
(二)地點:新北市○○區○○路○○○巷○號3樓
(三)行為: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即強力膠。
二、雖被移送人陳惠碧及陳詠琦均矢口否認有為違反社會秩序維
護法之行為,被移送人陳惠碧辯稱:我們都還沒有使用,當
時我只是把強力膠拿在手上想吸,結果我父親就報警等語;
被移送人陳詠琦則以:強力膠剛剛買回來,要黏鞋子的等語
。惟查:被移送人陳惠碧及陳詠琦於員警到場時,神情恍惚
、講話語無倫次,且被移送人陳惠碧口鼻部位殘留有疑似有
強力膠殘留,而被移送人陳詠琦係由房間走出客廳,手持裝
有強力膠之塑膠袋,並於被移送人陳詠琦房間內地板放置裝
有強力膠之塑膠袋3個,垃圾桶內亦有數個空強力膠包裝盒
等事實,業經證人即被移送人陳惠碧及陳詠琦之父 陳正旺
警詢時證述明確,復有現場照片4紙在卷可稽,應堪認定被
移送人陳惠碧及陳詠琦有於前揭時、地以將強力膠置入塑膠
袋搓揉以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迷幻物品之行為。至被移
送人陳惠碧雖辯稱尚未使用等語,惟查,被移送人陳惠碧遭
員警查獲時沿其口鼻之週邊有紅色之壓痕,此有現場照片編
號04號在卷可佐,倘於員警到場時尚未吸食強力膠,何以其
口鼻週邊有明顯之壓痕?又被移送人陳詠琦另辯以:強力膠
買回來要黏鞋子等語,然查,該強力膠係裝於塑膠袋中,並
經搓揉之事實,此均經被移送人陳惠碧及陳詠琦於警詢時所
自陳,復佐以其房間垃圾桶有數個空強力膠包裝盒,如前所
述,設若所購買之強力膠係供黏著物品之用,何須置入塑膠
袋?此反而不利於其購買目的。是被移送人陳惠碧及陳詠琦
空言否認未吸食強力膠等節,委無可採,被移送人陳惠碧及
陳詠琦之非行應堪予認定。爰審酌被移送人陳惠碧及陳詠琦
之學歷,兼 衡渠 等違反本法行為之動機、目的、手段、智識
程度、經濟,及被查獲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爰依法裁罰如
主文所示,以資懲儆。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66條第1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月24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林翠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月24日
書記官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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