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6年度重秩字第7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裁定
                  106年度重秩字第7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
被移送人   柯承志
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106年1月12
日新北警莊刑字第1053379025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柯承志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危險物品,處罰鍰新臺幣陸
仟元。
扣案之信號彈壹支沒入。
理由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05年12月22日0時40分許。
(二)地點:新北市○○區○○路與瓊泰路口。
(三)行為: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危險物品即信號彈
1支。
二、按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器械、化學製劑或其他危險
物品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鍰,社會秩
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而關於第63條第1項
第1款之構成要件,須行為人客觀上有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器
械、化學製劑或其他危險物品之行為,且該攜帶係無正當理
由,因而有危害於行為人攜帶所處時空之安全情形,始足當
之。依上開要件,判定行為人有無違反本條款行為,首須行
為人有攜帶行為,次審酌該攜帶行為是否係無正當理由,再
衡量行為人攜帶行為所處時空,因行為人於該時空有攜帶該
類器械,而使該時空產生安全上危害;亦即,就行為人客觀
上之攜帶行為,依其攜帶行為之目的,考量行為人攜帶當時
言詞舉動、時間、地點、身分等因素,據以認定其是否已構
成本條款之行為,合先敘明。
三、經查:本件移送機關於105年12月22日0時40分許在新北市○
○區○○路與瓊泰路口經警攔查時,經被移送人同意後搜索
,並於被移送人所騎乘車牌號碼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之車
廂內扣得信號彈1支等情,業據被移送人於警詢時自承在卷
,被移送人雖辯稱:是之前參與宮廟活動遶境時所發的,不
知道攜帶信號彈是違法的等語,惟警方查獲之信號彈1支若
對人發射,具有殺傷力,常有危害於一般安全情形,認可為
攻擊他人之具殺傷力之危險物品甚明,且被移送人於凌晨深
夜時段攜帶客觀上具有殺傷力之該信號彈1支並騎乘機車於
供公眾往來通行之道路,自難認其攜帶行為有其正當性,是
被移送人空言否認,顯係推諉之詞,洵不足採。本件事證明
確,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四、綜上所述,核被送移人所為,係涉犯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
第1項第1款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危險物品之規定。爰審酌被移
送人違序之情節、手段、智識程度、生活狀況、行為所生之
危險或損害及其他等一切情狀,裁定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五、扣案之信號彈1枚係被移送人所有,為供違反社會秩序維護
法第63條第1項第1款所用之物,併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2條
第3項規定,予以沒入。
六、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63條第1項第1款、第22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6年1月24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林翠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月24日
書記官葉子榕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