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1年度上易字第239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1年上易字第23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二三九六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右上訴人因傷害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六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官葉麗霞
法官李錦樑法官范清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麗玲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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