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146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1462號債權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代理人 李劭軒 債務人 巴勇吉 債務人 陳春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拾肆萬零壹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九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拾叁萬壹仟玖佰玖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五.二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9月1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