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04年度司斗調字第239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斗調字第239號
聲 請 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OO
代 理 人 張OO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OO、陳O.
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聲明相對人吳OO、陳O應就訴外人
吳OO所遺坐落彰化縣○○鄉○○段○○○○號土地,於民國
95年9月13日所為之分割繼承行為,及於96年4月10日所為之
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均應予撤銷。相對人陳O就上
開不動產於96年4月10日以分割繼承為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
轉登記予以塗銷等語。經查,聲請人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
爭議之情形,核其性質屬形成之訴,並非兩造以調解方式互
相讓步可得解決紛爭,而須由法院裁判創設、變更、消滅、
形成之法律關係,故依法律關係性質,應認不能調解。且本
件前經本院於104年11月2日依職權發函詢問相對人等到庭調
解之意願,迄未回覆,顯難以期待相對人實際到庭調解,是
本件亦堪認無成立之望,揆諸首揭說明,爰以裁定駁回本件
調解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後10日內向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6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鍾若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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