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102年度裁字第399號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102年裁字第39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102年度裁字第399號聲請人 林睿駿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等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1年4月30日本院101年度裁聲字第40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102年1月1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聲請人迄未補正,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2年3月29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鍾耀光
法官林玫君法官黃淑玲法官林樹埔法官鄭小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2年3月29日
書記官黃淑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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