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2年度板簡字第511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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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2年度板簡字第511號
原   告  宋軍澍
被   告  黃唯宣
上列當事人間102年度板簡字第511號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
國102年5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102年5月28日上午10
時,在本院板橋簡易庭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解惟本
    書記官 黃大千
    通 譯 陳彥良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叁拾柒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年十二月
二十二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叁拾柒萬伍仟元為原告預供
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被告負有多家銀行信用卡債務,為減輕高額利息
支出,故分別於民國(下同)100年10月14日、101年2月27
日、101年4月30日向原告借款新台幣(下同)20萬元(匯款
入戶)、2萬元(現金交付)、17萬元(轉帳及匯款入戶)
,共計39萬元,以償還負債,並口頭約定,言明逐月償還本
金,利息則依一般利率每年給付乙次,惟被告借款後多次以
入不敷出為由,延遲償還,僅陸續還款15000元,幾經催討
,既不簽立欠款約據又辯稱現已失業無收入,惟經查被告現
任職於遠信國際資融公司已逾五個月,月收入3萬餘元,被
告顯然有意規避債務且無積極還款意願。迄今尚積欠375000
元,屢經催索均不獲置理,爰依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
請求被告給付375000元及自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送達被告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等情,業據提出銀行
轉帳及匯款傳票2紙、借款催討通訊記錄乙紙等件為證。被
告經合法通知,既未到庭,所提出支付命令異議狀僅抽象陳
述債務尚有糾葛,此外,復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及具體陳述
,以供本院審酌,經本院調查結果,原告之主張,可信為真
實。
三、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
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至第4項訴訟適用簡易程
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被告得供相
當擔保金額而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02年5月28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黃大千
法官解惟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
段00巷0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
前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2年5月28日
書記官黃大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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