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11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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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1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一五號
上訴人乙○○右上訴人與甲○○等因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壹仟零貳拾壹萬柒仟叁佰陸拾叁元,折合銀元叁佰肆拾萬伍仟柒佰捌拾柒元柒角,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銀元伍萬陸仟壹佰玖拾伍元柒角,折合新臺幣壹拾陸萬捌仟伍佰捌拾柒元(角以下四捨五入),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十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一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惠如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一日
書記官楊秋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