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撤緩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撤緩字第一二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妨害風化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九十三年度執聲振字第二六二號、九十三年度執字第四0三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妨害風化罪,前經本院於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九日以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九一六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四年,於九十二年三月三日確定。惟受刑人於緩刑期內即九十二年三月間某日起至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二日止又犯妨害風化罪,再經本院於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以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六三九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並已於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五日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甲○○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三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九庭
法官陳思成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