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少連訴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少連訴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少連訴字第一二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三年度少連訴字第一二號妨害性自主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三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少年法庭
審判長法官巫政松
法官林郁婷法官陳淑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三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