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度建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建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建字第二四號
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陳慶祥 律師複代理人 薛力榮 被告甲○○
丙○○訴訟代理人 楊玉珍 律師
魏俊峯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二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三日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王有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五日~B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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