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交再字第3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交再字第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8年度交再字第3號再審原告 楊吉平 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間交通裁決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7月25日本院107年度交字第175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查,本件再審之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
5第1項第4款規定,按第1款規定徵收裁判費,亦即按件徵收新臺幣300元,未據再審原告繳納。茲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再審之訴。
中華民國108年4月30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吳佳樺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30日
書記官蔡凱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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