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9年度士小字第6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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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9年度士小字第65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99年1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十
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訴訟標的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
出書狀作任何聲明及陳述,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
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緣被告於民國(下同)98年6月3日前陸續
向原告借款共新台幣(下同)6萬元,開立工商本票作為證
明。嗣於98年11月份還款1萬5000元後,尚積欠4萬5000元
,雖經原告催索,被告仍置之不理。為此請求判令被告如數
給付,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4萬5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
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本票一紙為證,被告經
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
陳述,應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四、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
示之金額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即98年12月11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於法有據,應予
准許。
五、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在10萬元以下,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20
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2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陳介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賴恩慧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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