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鳳補字第4號
聲 請 人 新宏興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因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調解,聲
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調解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5
0,000元,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茲命聲請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上開聲請費,逾期不補
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調解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7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李建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