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9年度司鳳補字第4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鳳補字第4號
聲 請 人 新宏興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因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調解,聲
  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調解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5
  0,000元,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茲命聲請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上開聲請費,逾期不補
  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調解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7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李建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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