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竹簡字第41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8年度竹簡字第413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芷柔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毒偵字第26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陳芷柔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除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二、第2行更正為「...。其施用前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不另論罪。」外,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量刑:爰審酌被告前除因施用毒品於民國106年8月8日經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出所外,另有施用毒品之刑事前案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詎其竟又再度施用足以導致精神障礙及生命危險之成癮性毒品,足見其缺乏拒用毒品之決心及悔改之意,惟念及其施用毒品所生危害,實以自戕身心健康為主,對於他人生命、身體、財產等法益,尚無明顯而重大之實害,兼衡其犯罪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6月28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林哲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8年7月2日
書記官曾柏方附錄本案論罪科刑實體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8年度毒偵字第260號被告陳芷柔女31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新竹市○區○○里○○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芷柔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觀察、勒戒,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民國106年8月8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經本署檢察官以106年度毒偵緝字第11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詎其仍不思悔改,又於107年12月24日下午3、4時許,在新竹市○區○○里○○000號住處,以玻璃球燒烤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107年12月25日下午3時35分許,為警在上址查獲,復經警採集其尿液送驗後,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二、案經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陳芷柔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二)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8年1月15日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報告編號:00000000)、新竹市警察局偵辦毒品案件尿液檢體委驗單(尿液檢體編號:C-282)各1份。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8年3月26日
檢察官劉得為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8年4月2日
書記官曾佳莉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