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度重訴字第52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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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重訴字第5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1年度重訴字第527號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因91年重訴字第527號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中華民國93年6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6,407,83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234,61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5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洪舜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5月10日
書記官陳香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