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14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1427號原告辛○○原告壬○○○上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賴宜孜 律師被告己○○住台中縣被告庚○○住台中縣被告甲○住台中市被告丙○○住台中市被告乙○○住台中市被告戊○○住台中市被告丁○○住苗栗縣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13,881,55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34,232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中華民國96年11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游文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1月22日
書記官謝坤冀